作者:聂成涛律师
交警作为公安系统直接面向社会的一个重要警种和形象窗口,时刻都在向全社会展示着人民警察的形象,时刻都要接受情与法、权与法的考验。但在基层日常的工作中,一线交警的执法行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容易引发纠纷,值得我们重视。
一、交警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规范化相关法规可操作性差
目前交警执法活动缺少专业化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多数执法行为具体操作流程、裁量范围和认定标准不明确,基层一线执法工作中的许多工作规定简单照搬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大部分一线执勤执法制度笼统抽象,概念上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缺乏现实操作性,容易产生执法不公。
例如,关于非上班时间执法的问题,至今仍有争论。目前支撑交警可以在非上班时间执法的法律依据仅有人民警察法》的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然而对于“紧急情况”尚无相关规定作出具体解释,导致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滥用权力,比如交警在非上班时间贴条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1. 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许多执法人员在法律意识、业务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的民警、辅警在执法理念、科技应用等现代警务方面提高缓慢,甚至部分执法人员对新规定、新制度存在抵触情绪,由此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主动学习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够熟悉,业务知识不扎实、业务技能不熟练、服务水平跟不上,案件办理中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法规及时开展工作;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对规范执法要求被动应付,理解不深刻、执行不到位,比如在执法案卷检查中就发现仍然存在笔录导入不规范、涉案图片不及时上传、嫌疑人进出办案区不严格按流程操作、办案区台帐内容登记不全等问题;三是有的执法人员主动服务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说话办事不讲究方式方法,疏于向群众解释法律法规和宣传公安交管工作,回答群众咨询时解释不全面、不专业、不具体,群众沟通相关法律法规,极易造成群众误解,导致群众对交警的整体印象欠佳、整体评价不高。
2. 行政效能仍有提升空间
由于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进而导致整体行政效能的低下。有的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受案后不能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回访告知,在证据收集、固定、保管、利用等方面仍存在瑕疵,导致案件不能快速处理,造成案件当事人投诉,执法工作容易出现被动;有的窗口执法人员在面对群众求助或询问时,没有根据群众办理业务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进行解释和引导,甚至主观臆断地对相关法律、规定、流程进行错误解释,造成群众同一项业务多跑路、多次办理,严重影响业务办理效率;有的执法人员跟不上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要求,不善于利用信息化应用平台处理日常事务,实际操作运用不熟练,导致各种交通管理警务平
台综合应用效率较低;有的所属部门对本辖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入、把握不精准,工作缺乏主动性、系统性、针对性,导致重点工作任务落地容易走样变形。
(三)执法过程重实体轻程序
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程序正义有其独立价值,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是通过一系列的执法程序设计,促进执法者规范行使权力,以防权力失控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警察本为维护法律的实施而生,应当无条件服从于法律,但令人深思的事实是几乎所有与警察规范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都会受到基层执法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这从侧面反映出“有罪推定”、“警察权力至上”的传统执法观念在实践中依然根深蒂固,在交警执法中,着重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
1. 执法办案程序偶有失范
国家法律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有其具体体现,调查取证、履行告知等环节均有其细化规定保证了当事各方的参与权、知情权,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合法,但现实的交警执法办案中,很难严格实现程序规范。比如在查处酒驾案件时,有的违法嫌疑人与证人笔录内容不一致,证据没有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证据链,办案人员盲目追求办案速度,不按照法定程序补充侦查,轻信嫌疑人或者证人一方证言结合《血液酒精检验报告》就下定论,容易造成嫌疑人事后提出异议,影响审判程序的合理公正;在事故处理中往往经过初期勘查结果就凭经验对责任划分作认定,轻视对现场证据的细致勘查和收集,实则调查取证的不积极可能导致事发现场关键视频证据、痕迹证据灭失,调查取证太过草率又会造成关键的细节证据遗漏,难以全面还原事故事实;在现场作出简易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存在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仅递交简易处罚决定书让当事人自己阅读,但现实中存在当事人不识字或者理解能力有限的情况,导致驾驶员投诉交警乱罚款、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案件频发。
2. 事故调解程序规范不足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对于依法可进行调解的案件,交警扮演着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角色。但在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调解过程不规范,一厢情愿、简单粗暴的主导调解过程,影响了办案效果和当事各方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忽视调解期限,主观认为按惯例应该调解的案件不顾当事人意愿和办案期限的限制,多次调解,案件久拖不结,其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64 条对各类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起算日期、调解期限、时间中断等均有明确要求;二是忽视取证对调解工作的促进作用,证据可以让当事各方充分权衡利弊以达到调解的目的,但部分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就放松了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一旦协商未果则很有可能错过最佳的取证时机,导致案件事实存在疑点难以认定,容易引起当事各方采取信访手段维权。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交警日常执法中是必不可少的,合理合法的自由裁量可以实现执法公平、尊重事实,但若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则极易造成权力的滥用,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发现行政裁量空间过度自由主要体现为对裁量程序的控制程度不够。以市区内违法停车为例,对于未设禁停标志、标线的小区门口能否停车,至今众说纷纭定论不一,根本在于相关法律条例规范不够明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者区域内按照规定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处理。”但该条文只是一笔带过并未对“区域”做出详细解释,即使结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来看,也无法得出在小区门口停车是否属于违章停车,行政部门也从未给出详细解答。这样就造成在现实执法活动中交警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按照程序履行鉴别义务,导致执法活动做不到公平、一致,执法的公正性受到挑战,降低执法公信力。
(四)执法监管不够有力
执法监督是保障执法规范化的有力手段,办案流程监管作为交警内部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完善已有效的提高了办案质量,但在实际中仍发现存在执法监督碎片化的问题,不能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形势的要求。在执法监督管理方面,举报投诉、执法质量监督等分别由督察、政治处、指挥中心、法制、信访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资源分散、多头管理,致使执法监督形不成合力;在案件管理方面,忽视执法源头监督,缺乏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没有实现对“警情、案事件、办案场所、涉案物品、案卷”等执法要素的全面管控,各个执法环节、关口不能实现有效衔接;在执法办案场所管理方面,各单位执法办案区人员配备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安全隐患大;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涉案财物管理松散无序,没有统一的场地场所存放,缺乏专人管理,存在管理漏洞,而且公检法等部门的涉案财物信息不共享,移交流转难度大;在执法质量考评方面,各考评项目所赋分值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未充分考虑执法风险、执法难度等因素进行差别化管理。上述问题集中表现为:事前监督不重视,受案、立案不及时;事中监管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格;事后追责不过硬,执法问题常反复。
二、执法问题的成因
(一)执法观念落后
执法者长期管理地位导致其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寻求“捷径”,而且法律的刚性赋予了执法者本身的“腰板过硬”,不能或者懒得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执法过程中做出改变。造成了基层交警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不能耐心去听取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或对合理的申辩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予理睬,甚至个别民警还存在歧视心里,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基层民警法治观念淡薄,不由自主地靠行政手段或强迫命令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服从领导意志代替了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优先于维护法律权威。
(二)自由裁量权滥用
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指的是给予警察一定的权力,因为他们在处理紧急事件时,往往都会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这就使得警察在处理案件时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也激发了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能够顺利完成执法任务,并达到理想的执行效果。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例中可以看出,基层交警不论是在道路执勤、事故处理还是窗口办公中都拥有充足的处置空间。这原本是为了方便执法者根据不同情况在不同环境下做出最适宜的判断,然而这种选项充足的处置空间却为基层交警的自认欲望提供了方便。这个问题从警种上来说不止是公安交警一个警种存在的问题,而从地域上来说也是全国各地的一线警察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所以在处理方式上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面临的问题却是一样,就是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使用。
基层民警的日常工作中执法面广且热点岗位多,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其工作的行政目的,同时能够尽量在短的时间内尽可能用最少的人办做多的事,以最少的投入争取到最大的收益,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有积极意义。交警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让执法人员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能够有效处理好各类紧急事件,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尤其是权力,如果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非法利用自由裁量权将会严重干扰和破坏法律执行,严重影响交警形象,妨碍了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有一部分交警因为法制观念薄弱,很容易受其他因素所干扰,继而利用自己的权力去帮助违法者躲避惩罚,在法律外衣的掩护下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这也是自由裁量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内部监督机制的影响
与国内许多城市一样,北京市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交警都面临着内部监督机制对于日常工作带来的影响,这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监督形式化
规章制度重制定,轻落实。目前我国交警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车辆、驾驶人业务办理都经过日常不断补充不断完善,已经比较详细具体,涉及方面也较广,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往往是制度规定一个样子,但是落实起来却困难重重,往往脱离了其本意。
2. 职能不清
目前公安交警各监督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关系不顺,不能保证监督执法的全过程,同时思想意识上存在偏差,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意识。
3. 管理制度有漏洞
因为基层交警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法律法条不能面面俱到,而主管部门有的时候法律业务也不太熟悉,技术管理也不严密,所以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漏洞。虽然对基层交警也有一定的考核标准,但是对于所得到的考核结果并未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所规定的奖惩制度通常只是形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操作。
三、交警违规执法如何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当事人如果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投诉维权:
(一)向交警总队进行投诉
(二)向区、市法制办进行投诉
(三)投诉交警到各市的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可以到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交警即可。
根据《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举报投诉中心是北京市交通委直属单位,主要职责:承担本市交通行业举报投诉的受理、分办、答复等工作;向公众提供有关交通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承担交通行业举报投诉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还可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在根据具体情况转接热线,也可以拨打122报警服务台,是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受理群众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具体反映情况。
交警执法能力问题关系到交通动脉的顺利稳定运行和发展,如何提升交警队伍的执法素质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扰等因素,交警部门面临执法困境。针对公安交警执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改善当前公安交警执勤执法的现状,比如创新工作方法、改善执法环境、健全监督机制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